
[摘要]清代私盐难禁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。在生产领域,场灶生产的余盐是私盐产生的前提,对场灶的规制不力是灶私产生的根本;在运销领域,行盐程序非常复杂且引岸划分不合理,从而邻私现象时有发生;在监管领域,查缉枭私的机构庞大但运转不灵,奖惩查缉枭私的措施严密但执行不力,以致枭私和缉枭官吏的渎职现象严重。清代私盐难禁的最根本原因是官盐的垄断所形成的利差,争利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,破坏了法律构筑的禁私体系。
[关键词]私盐 灶私 邻私 枭私
〔中图分类号〕D929; K249 〔文献标识码〕A〔文章编号〕1000-7326 (2012) 02-0059-08
本文系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“中国法制史上的广东经验(1840—2008)” (x2fxN9100180)的阶段性成果。
作者简介 张洪林,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(广东广州,510006)。